18
Jan
2006年在深圳的时候,在一家电子公司做IE 的时候做的,提供给有需要的人参考下。
以下为引用的部分内容
1 目的:
為準確客觀地計算出本公司所有產品在各製程之所需時間,從而控制人工成本,
發揮更有效的製造方法,以利穩定交期、保證品質、規範作業、提升效率,增強
公司競爭力。
2 適用範圍:
凡本公司生產之所有產品均屬之。
3 名詞釋義:
3.1 觀測時間:觀測者測得現場操作者實際作業之所需時間。
3.2 時間:操作者以正常速度作業之所需時間=觀測時間*評比系數。
3.3 評比:對觀測時間之客觀調節(評比方法如附件《西屋式&速度指標》)。
3.4 寬放時間:指操作者因作業方法、人體因素環境、設備所延誤之時間補償=正常時間*寬放比例(比例系數如附件)。
3.5 標準時間:指一個合格適當(受過良好訓練)之操作者,在標準狀態下,以正常速度,按規定作業完成某項工作之所需時間。
注:
A. 合格適當:表示該操作者具備擔任此項工作之能力,包括體力和智力。
B. 受過良好訓練:表示該操作者受過此項工作的專業訓練達3個月以上&對此項工作作業達5,000次以上。
C. 正常速度:能力發揮之通常化。
D. 標準狀態:表示環境理想化、溫度、光照強度適中和無體力及其它不便。
E. 規定作業:表示為了達成某效果或目的之特定作業先後次序,如SOP所要求之作業步驟。
3.6 周期時間:表示產品由某製程、流程產出之時間間隔,即產出時間或平衡時間。通常取該產品在該製程、流程中時間最大(瓶頸)作業站別之標準時間為參考,簡稱Ct。
3.7 平衡損失時間:在製程、流程中各工作站標準時間與周期時間差之總和。
3.8 平衡損失率: 製程中各工作站標準時間之總和
(1-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)*100%
工作站總數*該製程之Ct
3.9 直接員工:直接參與生產線上作業或輔助作業之製造部單位人員,包括線上作業員、領班、領料員、修理、技術員。
3.10 間接員工:製造單位之其他所有人員,包括(副)組長級以上管理人員、辦公室人員、物料組人員和其他支援、服務單位之所有人員統稱為間接員工。
3.11 標準工時:產品在各製程、流程中作業之周期時間與該產品在製程、流程所需直
接人員總數之積。
3.12 產能:單位時間的最高產出量。
3.13 流水線速度﹕輸送帶單位時間的流動距離。
4 職責:
4.1 PIE組負責工時之預估、制訂、修改、發行、回收、處理、保管。
4.2 PIE應不定時查核應用單位對工時之引用是否正確或是否為最新版本。
5 流程﹕
見附頁。
6 內容:
6.1 建立動作單元時間標準﹕
6.1.1 PIE依產品不同製程之現場作業,將其作業劃分為動作單元,借以P.T.S(預
定時間標準)或馬表測時法計算出各動作單元之標準時間,建立標準資料(如附件)。
A. 動作單元之劃分應具有共用性及代表性。
B. P.T.S和馬表測時法具體作業方法參見《IE基礎知識》。
6.2 預估工時﹕
6.2.1 當產品生產總數在0~500PCS間時,PIE根據產品之模具結構、外觀型態及、
BOM SAMPLE借以標準資料,預估計算出產品在各製程之所需工時,發行《標
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。
6.2.2 屬流水線生產方式製程,則預先根據產能需求、設備、技術條件,排出該
產品在該製程之流程,其平衡損失率不能高於16%,計算所需直接人員,從而預估出各產品在該製程之工時。
6.3 制訂工時﹕
6.3.1 新產品在試產後小批量產前,生產總數在501~5,000PCS間時,PIE根據產品之成型條件、試模(試產)報告、作業具體內容,運用P.T.S針對個別作業還需馬表測時法參考標準資料,制訂出該產品在各製程之所需工時,並發行《標準工時.人力.產能分配表》2.0版。屬流水線生產方式製程之平衡率,依製程不同要求如下:繞綫小於等於5%, 組合綫小於等於10%;配綫小於15%,后綫檢小於10%。
6.3.2 制訂工時將作為成本計算之依據。
6.4 更正工時﹕
6.4.1 當產品進入大批量量產後,生產總數達5,001PCS以上時,各條件均已穩定,
各作業已規範時,PIE依此時狀態運用P.T.S及馬表測時法,計算出該產品在各製程之標準工時並發行《標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3.0版。
A.屬流水線製程,PIE須對該產品在該製程、流程作分析,排出更合理之流程,其平衡損失率原則上繞綫小於等於5%, 組合綫小於等於10%;配綫小於15%,后綫檢小於10%。
6.4.2 更正工時將作為生產線效率計算之依據。
6.5 修改工時﹕
6.5.1 當作業內容增加、作業方法改變,致使無法達成原來效率時由生產單位提
出,PIE根據實際情況對原工時作適度修改,發行《標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3.1版。
6.5.2 當作業內容減少,作業方法得以改善或尚有更佳流程時,由PIE針對原工時、
流程作適度修正,並計算其標準工時,發行《標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3.1版。
6.5.3 當發行3.x版之工時時得需有工時分析表及平衡分析圖測時記錄可查。
6.5.4 任何工時之預估制訂修改須經PIE同意其他單位均不得更改標準工時。
6.6 更正.修改工時需注明原因
6.7 標準工時之計算﹕
6.7.1組合綫,配綫,后綫檢。製程各機型標準工時計算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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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目的:
為準確客觀地計算出本公司所有產品在各製程之所需時間,從而控制人工成本,
發揮更有效的製造方法,以利穩定交期、保證品質、規範作業、提升效率,增強
公司競爭力。
2 適用範圍:
凡本公司生產之所有產品均屬之。
3 名詞釋義:
3.1 觀測時間:觀測者測得現場操作者實際作業之所需時間。
3.2 時間:操作者以正常速度作業之所需時間=觀測時間*評比系數。
3.3 評比:對觀測時間之客觀調節(評比方法如附件《西屋式&速度指標》)。
3.4 寬放時間:指操作者因作業方法、人體因素環境、設備所延誤之時間補償=正常時間*寬放比例(比例系數如附件)。
3.5 標準時間:指一個合格適當(受過良好訓練)之操作者,在標準狀態下,以正常速度,按規定作業完成某項工作之所需時間。
注:
A. 合格適當:表示該操作者具備擔任此項工作之能力,包括體力和智力。
B. 受過良好訓練:表示該操作者受過此項工作的專業訓練達3個月以上&對此項工作作業達5,000次以上。
C. 正常速度:能力發揮之通常化。
D. 標準狀態:表示環境理想化、溫度、光照強度適中和無體力及其它不便。
E. 規定作業:表示為了達成某效果或目的之特定作業先後次序,如SOP所要求之作業步驟。
3.6 周期時間:表示產品由某製程、流程產出之時間間隔,即產出時間或平衡時間。通常取該產品在該製程、流程中時間最大(瓶頸)作業站別之標準時間為參考,簡稱Ct。
3.7 平衡損失時間:在製程、流程中各工作站標準時間與周期時間差之總和。
3.8 平衡損失率: 製程中各工作站標準時間之總和
(1-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)*100%
工作站總數*該製程之Ct
3.9 直接員工:直接參與生產線上作業或輔助作業之製造部單位人員,包括線上作業員、領班、領料員、修理、技術員。
3.10 間接員工:製造單位之其他所有人員,包括(副)組長級以上管理人員、辦公室人員、物料組人員和其他支援、服務單位之所有人員統稱為間接員工。
3.11 標準工時:產品在各製程、流程中作業之周期時間與該產品在製程、流程所需直
接人員總數之積。
3.12 產能:單位時間的最高產出量。
3.13 流水線速度﹕輸送帶單位時間的流動距離。
4 職責:
4.1 PIE組負責工時之預估、制訂、修改、發行、回收、處理、保管。
4.2 PIE應不定時查核應用單位對工時之引用是否正確或是否為最新版本。
5 流程﹕
見附頁。
6 內容:
6.1 建立動作單元時間標準﹕
6.1.1 PIE依產品不同製程之現場作業,將其作業劃分為動作單元,借以P.T.S(預
定時間標準)或馬表測時法計算出各動作單元之標準時間,建立標準資料(如附件)。
A. 動作單元之劃分應具有共用性及代表性。
B. P.T.S和馬表測時法具體作業方法參見《IE基礎知識》。
6.2 預估工時﹕
6.2.1 當產品生產總數在0~500PCS間時,PIE根據產品之模具結構、外觀型態及、
BOM SAMPLE借以標準資料,預估計算出產品在各製程之所需工時,發行《標
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。
6.2.2 屬流水線生產方式製程,則預先根據產能需求、設備、技術條件,排出該
產品在該製程之流程,其平衡損失率不能高於16%,計算所需直接人員,從而預估出各產品在該製程之工時。
6.3 制訂工時﹕
6.3.1 新產品在試產後小批量產前,生產總數在501~5,000PCS間時,PIE根據產品之成型條件、試模(試產)報告、作業具體內容,運用P.T.S針對個別作業還需馬表測時法參考標準資料,制訂出該產品在各製程之所需工時,並發行《標準工時.人力.產能分配表》2.0版。屬流水線生產方式製程之平衡率,依製程不同要求如下:繞綫小於等於5%, 組合綫小於等於10%;配綫小於15%,后綫檢小於10%。
6.3.2 制訂工時將作為成本計算之依據。
6.4 更正工時﹕
6.4.1 當產品進入大批量量產後,生產總數達5,001PCS以上時,各條件均已穩定,
各作業已規範時,PIE依此時狀態運用P.T.S及馬表測時法,計算出該產品在各製程之標準工時並發行《標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3.0版。
A.屬流水線製程,PIE須對該產品在該製程、流程作分析,排出更合理之流程,其平衡損失率原則上繞綫小於等於5%, 組合綫小於等於10%;配綫小於15%,后綫檢小於10%。
6.4.2 更正工時將作為生產線效率計算之依據。
6.5 修改工時﹕
6.5.1 當作業內容增加、作業方法改變,致使無法達成原來效率時由生產單位提
出,PIE根據實際情況對原工時作適度修改,發行《標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3.1版。
6.5.2 當作業內容減少,作業方法得以改善或尚有更佳流程時,由PIE針對原工時、
流程作適度修正,並計算其標準工時,發行《標準人力產能工時表》3.1版。
6.5.3 當發行3.x版之工時時得需有工時分析表及平衡分析圖測時記錄可查。
6.5.4 任何工時之預估制訂修改須經PIE同意其他單位均不得更改標準工時。
6.6 更正.修改工時需注明原因
6.7 標準工時之計算﹕
6.7.1組合綫,配綫,后綫檢。製程各機型標準工時計算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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